(HFLJ-LQ-2023-138)
各投标人:
根据我公司投标时针对本项目的相关承诺,本工程原招标文件要求,第一章投标人资格要求第四项第 1条,具体修改为: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注册地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;投标人为一般纳税人,且须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。
以上补遗内容最终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,此补遗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,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,我们对招投标过程中给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,并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。
2023年6月30日